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摘要:财税[2015]119号文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5]119号文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事项 关键点
定义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特别事项的处理

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团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会计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季扣?总理让“算笔细账”,结果出来了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一揽子新减税降费措施,其中包括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这项政策利好将涉及30多万户企业,不少企业对这项新政点赞。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6日下午参加全国政协经济界委员联组会时,全国政协委员江浩然称赞这项政策“特别好”,对制造业企业创新是很大的激励。这位委员建议,将这项政策由年度扣除改为季度扣除,以缓解企业资金占用压力。

李克强说,采取税收优惠办法激励企业创新具有普惠性,不仅公平而且有效,可以更大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李克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这位委员提出的建议,“算笔细账”,如果可行可以试点先行。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告诉第一财经,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也就是在第二年的1月至5月期间才能允许扣除。而当年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部分是不允许扣除。这对企业来说,加计扣除部分的优惠享受实际可能延后最高一年时间,占用了企业的资金。

比如,一家制造业企业1月份发生研发费用是1000万元,按照加计扣除100%新政,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发费用总计2000万元。不过在1月或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只能先按照1000万元实际费用在税前扣除,等到第二年的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的1000万元部分才能扣除。如果按照25%企业所得税税率来算,相当于国家额外让利企业250万元税款,但这部分税款需要在第二年才能兑现。

施正文表示,如果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按照季度来扣的话,可以让企业提前享受这一优惠,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更好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因此这个建议值得考虑。从会计操作和财务管理上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季度来操作难度并不大。

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重庆分所合伙人张莉娟告诉第一财经,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由年度改为季度,可以减少企业前期的现金流出,建议可行。不过现在大部分制造业企业利润情况不是特别好,可能对他们的影响有限。

不过施正文表示,加计扣除部分由年度改为季度扣除对当期财政收入会有影响,因此需要仔细测算,确保财政可承受。如果对财政收入影响小,可以优先在制造业试点。

科技部数据显示,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兑现减免税额超过3500亿元,同比增长约25%。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0年,受益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研发支出预计同比增长13.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33万户企业购进高技术设备和高技术服务金额同比增长15.8%。

受益于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至100%,不少制造业企业将可以享受更多的所得税减免。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姜喜臣表示,四联集团今年预计研发费预算3.3亿元,若研发费加计扣除从75%提高到100%,预计比现行政策可多减免1200余万元所得税。

「通知公告」优惠政策来了!两部门发文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转自:天津税务)

【来源:天津河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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