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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本期收入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居民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由任职受雇单位预扣预缴,企业在为员工申报个税时,本期收入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呢?

 本期收入一般情况下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即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预缴的个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因为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以及个税属于个人的缴纳义务,属于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防暑降温补贴等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业绩提成,奖金等,同时需要扣除员工因缺勤旷工迟到早退等扣除金额。

即: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工资+提成-缺勤或旷工等造成的工资奖金的减少额

需要注意,企业承担社保部分、企业承担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部分,账务上虽然计入到“应付职工薪酬”,但是不属于应发工资的范畴。

实发工资是扣除了个人承担的社保以及预缴的个税之后的实际到手的工资,企业在预扣预缴个税时本期收入以及个人累计收入是指本期应发工资和应发工资累计数。

企业发放工资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缴纳社保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金——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

企业预缴个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会计词汇,出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前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
 
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前净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
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新旧税法差别

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
2、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新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则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3、对境外所得弥亏有别。新申报表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这说明,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亏损弥补的新旧会计处理旧准则: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而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再做其他分录。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等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可以按照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
四、弥补亏损的三种方式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本文将重点对这种方式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上期末是负数怎么调整?

要知道,会计处理中出现不正常的情况都是有原因的,小编下面就来讲讲应付职工薪酬上期末是负数怎么调整,如果有经验,那么能一下反应过来,是哪些可能的原因,如果没有就得一一查看。

应付职工薪酬上期末是负数怎么调整

财务报表的应付职工薪酬是贷方科目,当其负数表示计提的工资薪酬实际已经发放,应该转到借方去。

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的处理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管理费用”科目,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销售费用”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记入“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记入“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

 

上期应付职工薪酬为负数怎么冲红

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为负数,表示你还有没支付出去的职工薪酬,或者是之前计提多了的金额如果是还没支付的,支出出去。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即可冲平如果是之前计提多了,需要查明,之前计提时候计入的那个科目,现在就冲那个科目。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XX费用(或者做相反分录负数)

应付职工薪酬上期末是负数的处理过,就是做冲红,原因是之前提多了金额,这是很容易查出来的,也是粗心的人最可能犯的错误。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有区别!

摘要:你是不是会习惯性的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也就是科技型企业呢?那么,它们享受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是不是就是一样的呢? 回答是:不一定。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一讲这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但愿能对你
 
 
 
 

你是不是会习惯性的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也就是科技型企业呢?那么,它们享受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是不是就是一样的呢?

回答是:“不一定”。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一讲这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采取了以两种指标进行确认或评价的方式:

(一)直接予以确认

1、必须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以下四类居民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2)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的企业;

(3)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

(4)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二)自主评价登记

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纳入信息库并赋予入库登记编号: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何区别?

当然有区别,我们来看一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职工总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有评价要求,而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此项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突破此项评介标准,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此项评价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产品含有科技元素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一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

六、各企业研发费如何加计扣除?

(一)如果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如果企业是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对于适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也就是说,如果高新技术企业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它的研发费就只能是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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