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2号文件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同时在22号文件中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税费转入当期损益。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我们国家现在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小微企业是可以免交增值税的。
会计核算的时候,一方面要计提应交税费,另外一个方面要转入到当期损益,这个当期损益指的是什么?
由于税费的减免,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政府补助,按照政府补助的规定来处理当期损益,做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恰恰在2017年,政府补助准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在2017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中增加了“其他收益”这个会计科目。专门用来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其应当在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也就是说,政府补助不能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核算,也不能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要记到“其他收益”,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也就是说,以后关于增值税减免,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把它记录到其他收益,除非是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或者是冲减成本费用不涉及到其他收益。
结合实际工作,常见的增值税减免业务有哪些?怎样进行会计核算?
小微企业免税业务账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度纳税不超过9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的,免征增值税。今年(财税〔2019〕13号)将月销售额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季度销售额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注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作为一类核算,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作为一类核算,分两部分核算算,分别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电脑配件,2月16日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价税合计是10,300元,发生销售业务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业务时,并不知道这个月的销售额能不能超过3万,也不知道最后能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所以在会计核算时,发生销售业务要正常的计算增值税。
如果到月末,达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在这个时候把以前记到应交税费的金额冲减掉,或者说把它转入到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贷:其他收益300
而不是贷营业外收入300,这种做法是在财会(2016) 2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即征即退,账务处理所谓即征即退,指的是交了增值税之后,税务局根据税法规定给退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某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100000元,销项税额是9,000元,假如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9%算销项税额,在发生采购业务之后,拿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进项税,然后到月底的时候,正常的按照销项减进项给税务机关交税。
我们假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6000元,给税务机关交了6000元的税,交完税之后,实际缴税的金额超过了3%。按照10万乘以3%,税负应该是3000元,应退税额=6000-100000*3%=3000元。
发生了销售服务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0
(因为主要讲免税,采购业务账务处理这里不讲,按正常账务处理即可)
退税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他收益 3000
像这种退税是直接退钱。
退税业务除了即征即退,还有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账务处理的原则是完全一样,所以在这不再细讲。关于这个账务处理,一般来说也没有争议,大家都认可这么做。(先征后返不是退税,它是由财政部门返回一部分财政资金,但是账务处理和即征即退是一样的)
免税减征业务,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前面笔者说了一个基本原则,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案例1,在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的技术维护费用(税控设备的技术维护费用),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400,
贷:银行存款400。
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00
贷:管理费用400
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00
贷:管理费用400
案例2,企业处理未曾抵扣过进项税额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净值10300元。税法规定,按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可以享受减按2%征收的优惠政策。
这个意思是如果销售以前年度购买的这些设备,可以按3%的征收率减按2%交增值税。
笔者前面讲的那些业务,账务处理应该都有明确的规定,不会有分歧,但是讲到这个案例的时候大家就会有分歧,下面我们看一下,笔者是怎么做的?
销售设备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
(注意,实际上做这个账务处理之前,还要先做一个,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因为讲免税业务,所以注销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就省略了)
注意,账务处理是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但实际上大家都知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业务,只需要交200的增值税就够了。
计算减征金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00
贷:其他收益100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直接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我们是在收到销售款的时候直接做“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00”,还是说先做一个300,后面再“借:简易计税100”,这个可能会有一定的争议。
在会计准则中,在有关的文件中对这个业务没有做更具体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现在这种做法做。因为这样做,才能反映整个政策的过程,因为政策本身就是要按3%计税,按2%缴纳,依据3%减按2%交税。
如果直接按200元列帐,虽然做账比较简单,但是没有反应按3%计税,减按2%交增值税这个过程。
按笔者前面的账务处理,也方便填纳税申报表。根据有些国税局曾经发过的一些文章,发布了一些指导意见,他们是比较主张企业这样做账的。所以说这个问题可以根据情况来决定用哪种方法做账。
实际上最终结果的区别:如果直接按照200元做账,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就多了100;如果把这100元的减免税单独表现出来,这100元就会单独作为其他收益来表现。
案例3,某金融机构2017年9月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按照财税(2017 )44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于这样的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做法: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万
然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5.66
贷:其他收益 5.66
通过以上分录可以看出,实际上不用交税,最终的结果是把这100万的收入,94.34万计入到主营业务收入,5.66万作为其他收益来核算了。
第二种做法: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笔者比较支持第2种做法,因为这个业务本身就是免税的,它就不存在交税的这个问题,和前面讲过的所有业务不一样,前面那些业务要先计算应该给税务局交多少税,税务局后来再免掉。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业务是免增值税的,包括,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也是免增值税的,而不涉及到交增值税,都可以参照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