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将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分成:“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梯度。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那么,这“三类”企业是如何定义的?又该怎么评价或认定呢?

什么是优质中小企业?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这三类企业的评价流程是怎样的?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这三类企业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6个指标,满分100分,企业得分达到60分以上即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标准。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包括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研发费用总额、研发强度、营业收入等基本条件,并从专、精、特、新四方面设置13个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企业得分达到60分以上即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围绕专、精、特、新以及产业链配套、主导产品共六个方面,分别提出定量和定性指标,考虑“小巨人”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排头兵,被认定企业需满足全部指标要求。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实施时间

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8月1日前已被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资格继续有效。

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这“三类”企业具体的评价

认定标准是怎么的呢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D.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地方特色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自主设定1-3个指标进行评价(满分15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0.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自产产品发给职工的会计分录

用自产产品发放给员工,视同销售处理.最后结转商品的金额小于发给职工的金额,是因为产品成本小于售价,账目才是对的.假设发放给员工商品售价100万元,成本80万元,增值税率17%,则操作如下:

1、计提应发放福利:

借:生产成本 117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7

2、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3、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此时可以明显的看出结转商品金额是小于给职工的金额的.

自产产品发给职工的会计分录

应付职工薪酬的科目包含哪些?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自产产品发给职工的会计分录怎么处理?综合以上所述,其实关于公司用自产产品用来发给职工,这种情况一般可以按照福利和视同销售的方式处理,在会计处理上可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和主营业务的科目核算;在本网站上关于自产产品给职工做福利的处理资料还有很多,欢迎大家来我们网站搜索.

 
 

 

 

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根据软件产品交易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建立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间软件出口协调管理机制,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鼓励政策,同时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和分析。

现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 经 贸 部           

科 技 部           

信息产业部           

统 计 局           

外 汇 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第三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凡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享有自营出口经营资格,应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进行登记。

软件企业的认定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执行。

第四条 为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实现对软件出口的有效管理,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联合设立“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网址是:WWW.SCRCENTRE.GOV.CN。

第五条 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

第六条 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负责本地区的软件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软件出口企业提交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为企业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中央管理的企业,外经贸部按属地原则委托各地外经贸厅(委、局)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并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第七条 “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对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和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依据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

(二)软件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等单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四)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发票、税票等单证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税务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八条 “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二)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第九条 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技术清单、国家秘密技术清单中的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应按照《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软件出口统计包括:软件企业办理自营出口经营权统计、软件出口合同统计、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软件出口收汇统计。

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汇总到外经贸部(科技司)。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以上统计进行综合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凡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证书》的企业,享受国家的软件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凡伪造软件出口合同、虚报造假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受到警告、暂停直至撤消其自营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同时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按照22号文件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同时在22号文件中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税费转入当期损益。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我们国家现在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小微企业是可以免交增值税的。

增值税减免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三种业务,请收藏

会计核算的时候,一方面要计提应交税费,另外一个方面要转入到当期损益,这个当期损益指的是什么?

由于税费的减免,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政府补助,按照政府补助的规定来处理当期损益,做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恰恰在2017年,政府补助准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在2017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中增加了“其他收益”这个会计科目。专门用来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其应当在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也就是说,政府补助不能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核算,也不能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要记到“其他收益”,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也就是说,以后关于增值税减免,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把它记录到其他收益,除非是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或者是冲减成本费用不涉及到其他收益。

结合实际工作,常见的增值税减免业务有哪些?怎样进行会计核算?

增值税减免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三种业务,请收藏 小微企业免税业务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度纳税不超过9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的,免征增值税。今年(财税〔2019〕13号)将月销售额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季度销售额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注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作为一类核算,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作为一类核算,分两部分核算算,分别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电脑配件,2月16日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价税合计是10,300元,发生销售业务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业务时,并不知道这个月的销售额能不能超过3万,也不知道最后能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所以在会计核算时,发生销售业务要正常的计算增值税。

如果到月末,达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在这个时候把以前记到应交税费的金额冲减掉,或者说把它转入到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贷:其他收益300

而不是贷营业外收入300,这种做法是在财会(2016) 2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增值税减免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三种业务,请收藏 即征即退,账务处理

所谓即征即退,指的是交了增值税之后,税务局根据税法规定给退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某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100000元,销项税额是9,000元,假如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9%算销项税额,在发生采购业务之后,拿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进项税,然后到月底的时候,正常的按照销项减进项给税务机关交税。

我们假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6000元,给税务机关交了6000元的税,交完税之后,实际缴税的金额超过了3%。按照10万乘以3%,税负应该是3000元,应退税额=6000-100000*3%=3000元。

发生了销售服务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0

(因为主要讲免税,采购业务账务处理这里不讲,按正常账务处理即可)

退税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他收益 3000

像这种退税是直接退钱。

退税业务除了即征即退,还有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账务处理的原则是完全一样,所以在这不再细讲。关于这个账务处理,一般来说也没有争议,大家都认可这么做。(先征后返不是退税,它是由财政部门返回一部分财政资金,但是账务处理和即征即退是一样的)

增值税减免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三种业务,请收藏 免税减征业务,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前面笔者说了一个基本原则,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案例1,在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的技术维护费用(税控设备的技术维护费用),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400,

贷:银行存款400。

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00

贷:管理费用400

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00

贷:管理费用400

案例2,企业处理未曾抵扣过进项税额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净值10300元。税法规定,按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可以享受减按2%征收的优惠政策。

这个意思是如果销售以前年度购买的这些设备,可以按3%的征收率减按2%交增值税。

笔者前面讲的那些业务,账务处理应该都有明确的规定,不会有分歧,但是讲到这个案例的时候大家就会有分歧,下面我们看一下,笔者是怎么做的?

销售设备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

(注意,实际上做这个账务处理之前,还要先做一个,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因为讲免税业务,所以注销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就省略了)

注意,账务处理是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但实际上大家都知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业务,只需要交200的增值税就够了。

增值税减免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三种业务,请收藏

计算减征金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00

贷:其他收益100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直接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我们是在收到销售款的时候直接做“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00”,还是说先做一个300,后面再“借:简易计税100”,这个可能会有一定的争议。

在会计准则中,在有关的文件中对这个业务没有做更具体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现在这种做法做。因为这样做,才能反映整个政策的过程,因为政策本身就是要按3%计税,按2%缴纳,依据3%减按2%交税。

如果直接按200元列帐,虽然做账比较简单,但是没有反应按3%计税,减按2%交增值税这个过程。

按笔者前面的账务处理,也方便填纳税申报表。根据有些国税局曾经发过的一些文章,发布了一些指导意见,他们是比较主张企业这样做账的。所以说这个问题可以根据情况来决定用哪种方法做账。

实际上最终结果的区别:如果直接按照200元做账,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就多了100;如果把这100元的减免税单独表现出来,这100元就会单独作为其他收益来表现。

案例3,某金融机构2017年9月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按照财税(2017 )44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于这样的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做法: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万

然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5.66

贷:其他收益 5.66

通过以上分录可以看出,实际上不用交税,最终的结果是把这100万的收入,94.34万计入到主营业务收入,5.66万作为其他收益来核算了。

第二种做法: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笔者比较支持第2种做法,因为这个业务本身就是免税的,它就不存在交税的这个问题,和前面讲过的所有业务不一样,前面那些业务要先计算应该给税务局交多少税,税务局后来再免掉。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业务是免增值税的,包括,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也是免增值税的,而不涉及到交增值税,都可以参照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公司简介

 

自1996年以来,公司一直专注于域名注册、虚拟主机、服务器托管、网站建设、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服务,不断践行"提供企业级解决方案,奉献个性化服务支持"的理念。作为戴尔"授权解决方案提供商",同时提供与公司服务相关联的硬件产品解决方案。
备案号: 豫ICP备05004936号-1

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五路2号

电话:0371-63520088

QQ:76257322

网站:800188.com

电邮: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