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410000005184611D/2022-001093
- 主题分类:通知
- 发文名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豫税办发 〔2022 〕 1号
- 发布日期:2022-01-17 17:09:59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 有效性: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知
豫税办发 〔2022 〕 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2022年1月份税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1月25日。
二、请各单位积极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通过引导纳税人预约办税,实现分时分批错峰办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纳税人在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实名事项的,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四、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需要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五、因疫情影响的中风险、高风险地区纳税人以及中风险、高风险以外地区个别纳税人因医学隔离、区域封闭等防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六、因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在1月份申报期内未进行税费申报,在2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报省税务局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