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说说,很容易在税务上让会计产生错觉的以物易物,在增值税以及印花税上的处理。
01以物易物
我先来说说什么是以物易物?这个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的,说白了,就是不是拿人民币买东西,而是以同等价款的应税销售行为互相结算,但是实际工作中呢,不一定完全是同等价款,可能会出现补差价,比如,用某材料换成品,材料价值15万,成品价值20万,材料方还要补5万的差价。
这个以物易物,容易让大家造成一个错觉,只有商品换商品的时候,才是以物易物吗?实际上呢,以物易物,也包括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是第一个误区。
第二个误区是,我同等价值的商品换同等价值的商品,双方就是一个交换,不是什么销售行为,所以不需要纳税。
第三个误区就是把前两个综合起来的,商品换商品是以物易物,这点我承认,但是我为了避免成为以物易物,我用服务换商品,这肯定不是以物易物了。这三个误区真的是想得太美了。
以物易物,包括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点是一定的。
02以物易物方式的增值税处理
那么以物易物增值税时如何处理呢?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应作为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应属销售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金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规定核算购进金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我提供20台电脑,一共是15万,你提供15万的音响。我要开出15万的电脑的发票,你要开出15万的音响发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税额的,否则呢,税额也不能抵扣。
另外细心的小伙伴可能提出来,这个两边的价格,怎么定的?一般都是遵照市场价,但是双方既然达成协议,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让利。
03以物易物方式的印花税处理
接着我就要和大家说一说印花税的处理,前面有了增值税征税方法的基础,相信印花税说,大家也一定可以猜出来了,那我们看税局关于这一定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
也就是对于我来说,15万电脑的合同是销货合同、15万的音响是购货合同,我在交印花税的时候,应该按照30万来进行计税,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率是0.3‰。
实际上,在税法中,印花税和增值税口径完全一致,这样就很好理解了。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们商品换商品,我们印花税率都是一样的,如果是商品换服务,就可以考虑这里的服务,是不是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如果是换房产就应该按照房产转移数据来征收,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04总 结
好,这一讲我给大家分析了以物易物增值税视为两项交易,购货和销货。印花税处理上口径和增值税的处理保持着一致。
这一讲给大家留一个思考题,为什么实际工作中会存在以物易物的情况,这对于企业有什么好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