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3日04:24 兰州晨报:集体诉讼:“团结就是力量”?

      伪劣商品侵权、拖欠农民工工资、村民集体状告村委会、业主集体状告物业公司……越来越多的群体性纠纷中,诉讼人信奉“团结就是力量”,他们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组织起来,集体与商家、物业公司、行政部门讨价、维权。

  法律界人士指出:集体诉讼是一种代表性诉讼,允许一个人或一个实体代表相同或类似情况的其他人或实体对某个被告提起诉讼。集体诉讼有利于平衡冲突双方的诉讼能力,避免诉讼双方的地位失衡,从实质上保障诉讼权利平等。

  〖 典型案例 〗

  案例1:八名“上门女婿”告村委会

  李忠原是西固区新城镇青石台村村民。25年前,李忠与下川村村民唐兰结婚,户口随即也迁入下川村,成为一名“上门女婿”。随后几年,村里的“上门女婿”增至8名。2007年,下川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柴家峡水电站征用,今年1月,下川村村委会将征地补偿款按人均2000元发放到每个村民手中。绝大多数村民认为,李忠等8人是“上门女婿”,不同意给他们发放土地补偿款。这个分配方案惹恼了李忠等人,他们认为自己应该享有平等参与分配的权利。5月28日,李忠等8名“上门女婿”将下川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参与分配安置补偿款。

  西固区人民法院认为,下川村村委会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行使的是村民自治权利,李忠等8名“上门女婿”是否具有下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所以驳回李忠等8人的起诉。宣判后,李忠等8人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案例2:65名职工集体状告公司

  戴朋、刘燕、张明等65人先后于1991年至2000年期间进入云南玉溪信天公司工作。入厂时,他们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每人还交纳了500元押金,双方约定劳动关系终止时厂方退还押金,并以每年80元为准计算利息。2005年至2007年间,信天公司陆续以生产任务不饱和为由通知戴朋、刘燕、张明等65人停产放假等候企业重新开工再上岗。由于厂方长时间对职工没有答复,2009年6月,65名职工集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信天公司赔偿65人的押金及利息、放假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及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解除戴朋等65人与信天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信天公司自判决生效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政策为原告65人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信天公司返还原告60人的押金及本息共计80180元;信天公司支付原告65人放假期间生活费共计342715元。

  案例3:业主集体状告物业

  2008年2月16日,服务于济南市汇统花园小区的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突然撤离,导致小区供暖提前停止,小区物业无人管理。2008年7月11日,汇统花园业主委员会起诉银河物业,追讨未供暖期间的采暖费,同时业委会将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一同起诉。

  87位业主选举产生的业委会诉称,银河伟业撤离后,业主不得不与小区相关部门联系,以维持小区正常管理。截至2008年6月12日,小区业主为解决上述问题共支出15.7万元。业主认为,这些费用应由被告银河物业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银河物业撤离时携带小区业主交纳且尚未支出的物业服务费用。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运行等费用,本来就应由小区业主交纳。法院驳回了原告汇统花园业委会所有的诉讼请求。

  〖 专家说法 〗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兰州中院审监庭副庭长 赵新宇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兴栋

  主持人:什么是集体诉讼?

  赵新宇:集体诉讼也叫代表人诉讼,是为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计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时,而他们之间并不构成一个固定的组织,因而无法将其视为一个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来进行诉讼,如果他们单独或分别提起诉讼,就有可能导致同一事实和种类的请求作出不一致或不同的判决,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但如果按照共同诉讼程序审理,如此众多的当事人同时参加到同一诉讼程序中来,一个诉讼空间又无法容纳,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达到诉讼目的,民事诉讼就建立了集体性纠纷的解决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

  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了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一种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种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也正是这样,它在保障受害人的赔偿权利,节省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特别是在积极研讨和试行的公益诉讼方面,解决人数众多的集体诉讼案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在诉讼过程中,集体诉讼有哪些优势?

  王兴栋: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平衡冲突双方的诉讼能力,避免诉讼双方的地位失衡,从实质上保障诉讼权利平等,这也是由集体诉讼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此类诉讼中,被告一般为实力强大的企业集团和社会组织,另一方则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平民、消费者、受害人、受雇人、小股东等,由于财力、智力、代理等各方面的巨大差距,立法所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集体诉讼使弱小的一方当事人得以基于共同利益而凝聚成为暂时的团体,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力量均势,真正体现民事诉讼“武器平等”的特征,从而使诉讼结果获得正当性而予以接纳,从根本上平息和化解纠纷。

  周文杰:集体诉讼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比如案例3中,多名业主只需共同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即可代理全部诉讼,将本来由个人承担的律师费改由多个职工承担,而且相互之间可以加强联系和沟通,不论案件诉讼结果如何,业主之间可以形成一个紧密的团体,对于以后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在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沟通方面都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如果单个业主起诉房产商,则势单力薄,诉讼费用相对较高。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业主集体联合起来,不但可以聚集力量,在智力、精力等方面,能与开发商展开一定程度的抗衡,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主持人:集体诉讼的代表人如何选定?在诉讼过程中又该如何收集证据?

  王兴栋:现行的立法以众多的当事人一方的人数是否确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选定代表人的方式。人数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例如案例3中,87位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代表业主进行诉讼。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人数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例如案例3中,87位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代表业主进行诉讼。

  周文杰:集体诉讼中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民事、行政证据只能通过调查的方法取得。当事人收集证据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证据与证据之间应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庭审中,除直接证据外,任何证据都需要旁证的支持,无旁证支持的孤证其采信率是不高的。此外,当事人应收集证明对象一致的证据,证据证明对象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认定。

  主持人:为什么有些集体诉讼案件到法院立案时,就会被改为个案处理,这样做是否有法可依?

  周文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注意法条中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这个前提,是否形成共同诉讼是由法院掌握的,除非是很明显的必要共同诉讼,否则法院拆分成单个案件再审理都是可以的。我国民事审判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在于定分止争。目前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拖欠农民工工资、伪劣商品侵权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越来越多,其涉及面之广,规模之大,对抗之尖锐,对社会稳定的破坏力之强往往超乎人们的想象,如果解决渠道不畅,侵害人往往只能以更极端的方式来倾泄不满,寻求问题的解决。因此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对社会冲突和矛盾会有很大程度的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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