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和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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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审改、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动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共523项)

 



 

 

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共69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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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04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19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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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有关情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熊茂平介绍说,目前国务院正式印发的《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熊茂平在吹风会上表示,“证照分离”改革实质上是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并以清单方式实施管理,方便市场主体清楚、明白地办理许可证,进入到相关领域经营。改革在便捷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的同时,要求政府部门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上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熊茂平

熊茂平介绍,2015年以来,国务院选取116项和4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两批在上海浦东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2019年实现事项全覆盖,梳理形成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18个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试点,显著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熊茂平表示,目前,国务院已正式印发《通知》,对向全国推开全覆盖改革并在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力度作了新的部署。《通知》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红星新闻记者 严雨程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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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

行次 项    目 金额(数量)
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6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8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9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6 (三)折旧费用(17+18)  
17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20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24 1.新产品设计费  
25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29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 5.差旅费、会议费  
34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35 二、委托研发 (36+37+39)  
36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8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9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43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46 减:特殊收入部分  
47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48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9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 八、加计扣除比例(%)  
51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52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2019年版)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第2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3+7+16+19+23+34行金额。

  3.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4+5+6行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4.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5.第5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第6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7.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8+9+10+11+12+13+14+15行金额。

  8.第8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

  9.第9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费用。

  10.第10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

  11.第11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的费用。

  12.第12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

  13.第13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第14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第15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填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16.第16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17+18行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17.第17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第18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20+21+22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20.第20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第21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第22行“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24+25+26+27行金额。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24.第24行“1.新产品设计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

  25.第25行“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第26行“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第27行“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29+30+31+32+33行金额。

  29.第29行“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第30行“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第31行“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第32行“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第33行“5.差旅费、会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

  34.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

  35.第35行“二、委托研发”:填报第36+37+39行金额。

  36.第36行“(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第37行“(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8.第38行“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

  39.第39行“(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本行不参与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计算。

  40.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2行+第36行×80%+第38行金额。

  41.第41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

  42.第42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43.第43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44.第44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第45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41+43+44行金额。

  46.第46行“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47.第47行“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填报第45-46行金额。

  48.第48行“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填报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

  49.第49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

  51.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7-48-49)行×第50行的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填报0。

  52.第52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填报0;当第47-48-49行<0时,填报第47-48-49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行=第3+7+16+19+23+34行。

  2.第3行=第4+5+6行。

  3.第7行=第8+9+10+11+12+13+14+15行。

  4.第16行=第17+18行。

  5.第19行=第20+21+22行。

  6.第23行=第24+25+26+27行。

  7.第28行=第29+30+31+32+33行。

  8.第35行=第36+37+39行。

  9.第40行=第2行+第36行×80%+第38行。

  10.第45行=第41+43+44行。

  11.第47行=第45-46行。

  12.第51行=(第47-48-49行)×第50行,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0。

  13.当第47-48-49行≥0时,第52行=0;当第47-48-49行<0时,第52行=第46-47-48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51行=表A107010第26行。

  2.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51行=表A107010第2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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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排名公示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18年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排名》公示

     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会协〔2018〕9号),省注协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工作已初步完成。现将2018年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排名(公示稿)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会计师事务所如对分类评价排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注协会员部提出。

     联系人:赵咏梅,联系电话:0371-65741661。

附件:2018年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排名(公示稿)
/uploadfiles/file/20180620/20180620113792739273.xlsx

                                                                2018年6月20日
2018年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排名(公示稿)  
序号 事务所全称 
1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2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3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4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河南分所 
5 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 
7 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9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10 河南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1 河南远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2 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3 河南求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4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15 河南省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 河南立信兴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 河南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19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20 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 河南信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23 河南恒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4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25 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 河南博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7 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8 河南华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9 河南瑞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0 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1 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2 河南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3 华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 
34 河南鑫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5 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6 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7 河南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8 河南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9 河南弘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0 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1 河南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2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43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44 河南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5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河南分所 
46 河南天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7 洛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8 河南联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9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50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51 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53 新乡巨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4 河南永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55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 
56 洛阳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7 河南德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 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9 河南博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0 洛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1 河南大汇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62 林州太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63 郑州新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4 河南周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5 河南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6 河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7 河南豫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68 河南国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9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70 河南九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71 河南盛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72 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3 河南华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4 河南海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75 河南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6 河南立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7 河南金奕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8 河南省文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79 河南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80 河南谊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81 河南大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82 河南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3 河南光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4 河南誉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5 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6 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87 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8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89 河南豫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0 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1 河南大思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92 洛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93 河南申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4 河南港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5 河南富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96 河南华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97 河南硕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98 河南金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99 洛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0 河南四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01 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02 河南中兴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3 河南邦威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04 河南汇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05 河南博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6 河南豫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7 河南鸿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08 河南丰合强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09 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10 河南欧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1 河南华必信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2 鹤壁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3 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 
114 河南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5 河南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6 河南大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17 河南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8 河南豫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19 河南恒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20 河南惠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21 河南融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22 河南百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23 南阳泰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24 河南勤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25 信阳万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26 河南生茂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27 许昌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28 河南省昶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29 河南大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30 河南万隆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1 河南海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2 河南华勤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33 河南诚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4 河南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5 郑州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6 河南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37 河南天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8 潢川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39 河南新阳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0 河南日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41 河南首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42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州分所 
143 河南赫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4 南阳财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5 漯河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46 河南现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7 洛阳泰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48 河南瑞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49 安阳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50 洛阳德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51 南阳中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52 河南永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53 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154 河南汇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5 平顶山华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56 郑州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7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158 中发(河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9 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 
160 河南凯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1 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62 安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63 河南天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4 新乡市鑫平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65 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6 河南众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67 河南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8 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69 河南鼎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0 河南强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71 河南安嘉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72 河南普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3 河南正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4 河南豫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75 河南江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76 河南金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77 淅川天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78 河南誉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79 河南天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80 河南鼎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1 河南豫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82 河南豫恒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3 河南宏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84 河南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5 河南路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86 河南金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7 郑州正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88 洛阳万福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89 河南捷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90 河南君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91 河南至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92 南阳市中实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193 河南永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94 河南立兴会计师事务所 
195 河南世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96 河南宇翔德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97 河南安太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198 洛阳光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99 河南万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00 唐河仁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1 河南公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 南阳裕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3 信阳方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04 汝州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5 南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6 桐柏淮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7 河南汇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08 河南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9 河南玉川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10 河南科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1 河南力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2 河南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3 漯河汇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4 西平县新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15 河南金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16 濮阳市神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7 新乡博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18 南阳中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19 河南山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20 河南勤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1 河南省佳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2 河南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3 三门峡市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4 河南信和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25 河南光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26 栾川伊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7 河南劝业会计师事务所 
228 河南沙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29 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所 
230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231 河南衍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2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焦作分所 
233 驻马店永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4 平顶山君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5 河南开拓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36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阳分所 
237 许昌鼎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38 河南诚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39 河南致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40 洛阳德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41 河南中天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42 河南广发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43 河南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44 河南德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45 河南伟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46 河南省罗山三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47 郑州市汉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48 南阳华必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49 周口市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50 河南永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51 河南理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52 洛阳大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53 鹤壁市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54 河南正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55 泌阳县铜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56 河南昌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57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258 河南鸿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59 洛阳泰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60 河南惠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61 信阳市金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62 河南世立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63 商丘市宏财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64 灵宝永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65 滑县蓝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66 河南盛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7 河南中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8 信阳豫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69 河南豫弘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70 新乡市延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71 河南正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72 伊川县顺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73 河南盛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74 河南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75 河南恒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76 河南华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77 河南豫蓼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78 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所 
279 洛阳大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80 河南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81 固始华展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82 信阳信之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83 河南大乘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84 嵩县通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85 河南胜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86 信阳天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87 河南双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88 遂平县永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89 洛阳业鼎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90 平顶山市审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91 平顶山祥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92 许昌智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93 河南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94 河南国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95 温县汇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96 河南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97 河南普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98 河南乐普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99 河南博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00 信阳琦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01 河南明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02 河南岳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03 扶沟县弘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304 河南明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05 河南大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06 孟州德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07 河南立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08 光山益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09 河南中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10 济源明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11 洛阳威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12 开封亿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 
313 河南兴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14 南阳诚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315 河南振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16 汝阳博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17 河南寰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18 焦作德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19 河南康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20 河南昊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21 河南首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 漯河信利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23 濮阳市德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24 上蔡县忠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25 河南卓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26 河南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27 河南宏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28 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29 郑州凯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30 新乡正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31 息县誉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332 漯河金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33 河南新鸿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34 沁阳华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35 河南豫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36 南阳科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37 封丘县众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38 河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39 郑州官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40 河南中秀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41 河南豫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42 河南天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43 河南大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44 河南弘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45 河南天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46 河南兴润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47 河南易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48 河南华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49 河南省君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50 河南金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51 河南诚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52 河南金慧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53 河南金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54 河南久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55 漯河远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56 河南金方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57 濮阳市中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58 洛阳开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59 河南新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60 许昌育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61 巩义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62 三门峡睿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63 河南瑞银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64 河南金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65 南阳同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66 河南永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67 焦作安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68 平舆县德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69 河南安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70 河南三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71 河南金科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72 鄢陵信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73 河南百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74 焦作汇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75 临颍大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76 河南正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77 宝丰正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78 河南明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79 河南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80 开封亿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81 漯河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82 洛阳申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83 固始县统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84 河南天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85 新县红城会计师事务所 
386 河南信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87 京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388 平顶山金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89 淮滨县豫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90 河南天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91 河南联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92 新蔡县广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93 舞钢景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94 河南共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95 河南正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96 商丘航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97 河南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98 确山县盘龙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99 平顶山鑫慧旭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00 信阳立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01 河南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02 河南立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03 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04 叶县昆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05 开封德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06 河南越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07 正阳县正新玉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08 河南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09 南阳福盛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10 河南百惠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11 河南万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12 河南鑫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13 三门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14 驻马店市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15 河南建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16 三门峡崤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17 汝南县天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18 濮阳市华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19 河南信永蓝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20 鲁山石人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21 周口益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22 河南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423 三门峡市福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24 河南公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25 河南友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26 洛阳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27 许昌新纪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28 三门峡振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29 郏县智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30 河南会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431 河南融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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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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