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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集体诉讼”类型的公益诉讼之趋势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韦理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集体诉讼”类型的诉讼之框架,早在1991年首次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之时便已经存在。最近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起共同诉讼的要求,即:“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1] 此外,关于原告是否适格以及提起此类诉讼的条件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并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 代表人诉讼尽管与我们通常所指的“集体诉讼”仍然有一些不同,但是《民事诉讼法》为共同诉讼提供了一个框架,与“集体诉讼”存在共同之处。

除了典型的“共同诉讼”,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添了对损害公共利益领域,与“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共同诉讼相关的条款。[3] 但是,对于上述公共利益相关的共同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4条对这类案件的受理条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规定了: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解释》”)在第1条和第18条规定了“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6] 可见,关于原告是否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或者(根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解释》)原告可以选择提供证据证明“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民事诉讼法解释》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解释》似乎存在着冲突。[7] 也许有人会主张《民事诉讼法解释》相较是新法,但另一方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解释》相较而言是特别法。也许最终该冲突会使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衡量此议题。

关于此类诉讼适格原告的问题,最近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第58条规定了此类诉讼可以由特定的社会组织,对损害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提起,并且要求:该社会组织是:(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部门登记”;并且(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8] 不出意料地,这里所指的“社会组织”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环保联合会”)。

在《民事诉讼法解释》、《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解释》以及最新修订的《环保法》公布之前,对于原告是否适格以及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案件受理的最低标准的问题并不明晰的案件,法院可能并不愿立案。然而也许是法院预期到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公布并且可能依据了之前公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用语,2014年法院受理的环境保护相关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并且该趋势到2015年仍在持续。

关于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如今中国拥有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及最大规模的网络零售交易。对于公益诉讼,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鉴于中国目前面临着网络购物和实体店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挑战,也许有人会期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最新修订后,在中国大量集体诉讼类型的诉讼中,目前,消协可能会作为原告。然而,自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后,依据该法提出的公益共同诉讼案件数量非常有限。虽然这样有限的案件起诉量,事实上也许仅仅是“暴风雨前的平静”,但是要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侵害的初步证据最低要求,并且考虑到是否有需要由消协处理整个案件,对于消协来讲,提起此类诉讼也许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并且会遇到诸多问题。

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解释》所要求的“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10] 可能为消协提起此类诉讼造成了非常大的障碍。由于潜在的消费者提起产品权利要求数量巨大并且可能影响诸多消费者,在此类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在某些情况下,消协也许要付出过高的代价进行证据搜集。此外,尽管在很多案件中,通过环保联合会对涉及损害环境的特定案件提起诉讼主张可能是唯一可行的途径,但一些个人原告已经开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此类诉讼,与参与共同诉讼相比,这样的方式可能为作为个人的消费者提供更具吸引力的救济。

那么,上述趋势可能对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产生怎样的影响呢?环保联合会已经在多个司法管辖、对多类型的公司、相关各种环境问题,提起了与环保公共利益相关的共同诉讼。可见,对于那些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国《环保法》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面临着高成本的共同诉讼。鉴于中国所面临的环保挑战以及日渐增长的公众环保意识,我们也许可以期待这类环保公益共同诉讼数量会持续增长。

对于消费者提起的产品相关诉讼,由消费者个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公司/销售商提起消费者产品诉讼的案件量大体上正在持续增长。就这一点而言,由于消协能够提供协助和“集体诉讼”律师协会中的专家,因此消协为其认为可行的此类案件增加提起共同诉讼的案件数量,可能仅仅是时间上的问题。简而言之,根据如上所述的新增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持续增长的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我们也许会在2015年以及之后的时间里,见证中国公共利益集体诉讼类型的共同诉讼数量的增长。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4月9日颁布,2012年8月31日最后修正,2013年1月1日生效。

2.同脚注1,第119条。

3.同脚注1,第55条。

4.同脚注3。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1月20日公布,2015年2月4日生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1月6日公布,2015年1月7日生效。

7.同脚注6.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最后修订,2015年1月1日生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0月25日最后修订,2014年3月15日生效。

10.同脚注5。

注:本文章仅以信息分享为目的,并不以任何方式形成法律意见。本文英文为原文,中文为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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