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04日《新华网》索赔光大:集体诉讼为何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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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证券市场,集体诉讼制度就像一把“驱邪”利剑,本应成为投资者维权的利器,无奈却是当前A股投资者心中的“痛”。

  3个月前刚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兰亭集势(LITB),因涉嫌美化业绩遭遇集体诉讼;同时期,A股市场上发生了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但损失惨重的众多股民却因集体诉讼制度的缺位,投诉无门。

  两事件的鲜明对比,引发众人对集体诉讼的关注。所谓“集体诉讼”,在中国也称代表人诉讼,其实质是由众人集体对同一被告人提出申诉,并在同一诉讼案中得到裁决。在证券市场,这是投资者有效的维权方式。

  有业内人士称,在美国等资本市场相对成熟的国家,投资者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对涉案企业发起集体诉讼,以此取得补偿;但是在中国,集体诉讼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尚不完备。

  目前监管层也在积极探索投资者保护的途径。2013年上半年,证监会成立了中小投资者维权的专设机构,开创“持股维权”的模式。不过,业界认为,证券市场恐怕还得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才能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维权呼声

  对于光大证券及兰亭集势的投资者而言,2013年8月注定是难以忘记的。

  8月27日,兰亭集势公布第二季度财报,业绩下跌严重,当日便有4家律师事务所同时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发起集体诉讼,指控兰亭集势美化公司财务业绩,在IPO时发布错误和具有误导性的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随后,该股股价经历了近40%的断崖式下跌。

  据起诉书显示,美国律师正在征集在二季报披露前因购买该股而遭受5万美元以上损失者,这些损失者都可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获得其团队的诉讼协助。

  “征集的投资者信息主要包括交易记录等信息,具体包括交易时间、价格、由此事件造成的损失等。”集体诉讼方面的律师郝俊波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一旦人数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可以提起诉讼,投资者会得到相应补偿。”

  集体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让兰亭集势的投资者感到欣慰。然而,光大证券的投资者却没有那么幸运。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被证监会界定为内幕交易之后,因A股市场集体诉讼制度的缺位,使得其投资者的诉讼进程陷于停滞状态。

  炒股近10年、做期货有两年的张先生万万没有想到,2013年8月16日竟成了他生命里的一个梦魇。“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使得一天之内的损失就超过了150万元。(光大证券)应该给散户一个交代,不能把自己的错误强加给散户。”

  据不完全统计,“乌龙指”事发当天A股市场有超过45万户投资者跟风买入,其中机构投资者有1600多户。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对外透露,该所9月2日下午已向光大证券注册地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其起诉材料已经被法院收下,不过法院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理,尚待进一步讨论研究。

  在北京,也有数十名股民委托律师起诉光大证券。据接受委托的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透露,进行维权的股民损失最多的达百万元。随着该案影响的进一步发酵,预计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维权阵营中来。

  过程漫长

  尽管目前光大“乌龙指”事件维权声势高涨,但现实中较大的法律空白不可避免地成为投资者维权的障碍。

  事件发生后,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及其事件相关人员在考虑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结算风险时,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者真正起诉光大证券的理由是证监会对该事件内幕交易的定性认定,而非软件故障和系统错误,即光大证券在发生‘乌龙指’事件后,为了减少自身损失,操纵股指期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鹏飞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就此评论称,该起诉案面临的困难是投资者的损失和内幕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取证。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宋一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证券法》虽然规定市场操纵案中受损股民可以提出索赔,但在损失的界定和诉讼主体等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损失的计算方法的确定比较困难。“除此之外,当事投资者的资格、索赔条件、赔偿标准等都不明晰,如此种种,光大证券事件投资者的索赔可能面临尴尬。这些都需要监管层出台具体的处罚细则。”

  “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开出创纪录的5.2亿元罚单只是初步意见,接下来可能还要召开听证会、光大证券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只有这些程序走完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才正式生效,投资者对光大证券的诉讼才进入实质阶段。”潘鹏飞表示。

  一位证监会官员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曾表示,“(集体诉讼)是法院民事立法的问题,但法院搞了个前置程序,这种诉讼要以证监会的行政处分为前提。需要证监会和法院两方面协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涵盖证券市场违法违规,尤其是当前反映最为强烈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规范全国法院的司法行为,做到“凡诉必立”。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维权律师团正在起草因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的建议稿,该稿将在2013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宋一欣也强烈呼吁,证监会方面敦促光大证券成立赔付基金,赔偿本次内幕交易案的受害者,这是对股民而言比较可行,也是比较快捷的方法。但是如果要起诉,申请民事赔偿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此外,在他看来光大因此被重组、被破产都是有可能的。

  “持股维权”隔靴搔痒

  中国法律界呼吁集体诉讼已多年,“虽然(集体诉讼)在逻辑上是成熟的,但就目前监管层披露的信息来看,集体诉讼尚未被提上日程。”刘俊海曾表示。

  目前,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机构以证监会为核心,除了各省设立的证监局之外,还有三大投资者保护机构,分别为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局和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发展中心”)。

  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于2005年8月30日,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成立,拟直接对接投资者,沟通证券公司、证监会、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记者拨打该基金的投资者呼叫热线,但截至发稿时,未获接通。一位接近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知情人士称,“该热线还未开始进入实质运营阶段。”

  针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上述知情人士称,“估计证监会和光大证券也在探讨(对投资者的)赔偿方案,毕竟现在责任刚刚认定,光大证券如果还想继续经营下去,肯定要给投资者一个交待……还没到光大证券无能力作为的时候,投资者保护基金此时介入不合适。”

  除了投资者保护基金,政府还成立了中小投资者维权的专设机构。2013年2月2日,发展中心在上海浦东设立,注册资金30亿元,这是证监会用于投资者保护的公益性专门金融机构,主要职责是通过买入并持有股票(如每种股票100股)代理投资者维权,以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通过调解和仲裁诉讼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等损害投资者的行为进行约束等。

  “但是,由于沪深市场目前不采取集体诉讼制度,当发展中心代替投资者对违法上市公司或违法机构打官司之后,其他投资者并不能依照其胜诉结果直接获得赔偿。”法律界评论人士熊先生对本刊记者表示,“恐怕还得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投资者保护)才能功德圆满。”

  对于中国A股引入集体诉讼的制度,业内人士也提出创新建议,比如收费问题可以参考诉讼费由发展中心代垫付的方式,如果败诉,不向投资者收任何费用;如果胜诉,则收取一定比例补充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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