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胎儿可继承遗产引起堕胎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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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女性根据北京青年报、《青年参考》等整理。

  编辑 | 瑞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在京举行,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继续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草案。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我们发现,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相比,有很多的亮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其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草案明确了对胎儿部分利益的保护

  如果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都视他为已经出 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解释说,草案既考虑到对胎儿自身利益的保护,也考虑到与胎儿赠予、继承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司法实践中,若有人要赠予胎儿财产,可能会担心赠予的效力,胎儿有没有接受赠予的权利?而这一规定保障了胎儿的利益。同时,胎儿利益的 保护并不限于继承和赠予。但是,如果胎儿出生后没有存活,胎儿的权利便自始不存在,即本来要赠予的财产不能作为胎儿的财产,也不存在胎儿的财产由谁来取得 或继承的问题。

  尽管草案的规定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胎儿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但已足够引起网友对中国妇女堕胎权的讨论。不少人认为,应该在《民法总则》或《母婴保护法》中进一步增加有关保护胎儿生命权的规定。但也有人反对,认为此举侵害妇女权益。

  堕胎权争议

  说到堕胎权,我们往往会想到美国。西方反堕胎人士称,堕胎之所以在一些地方被人们默许,原因之一是,人们看不到胎儿是怎样被手术毁掉。据报道, 大部分堕胎手术在怀孕3个月内进行。此时的胎儿很小,可用强力抽吸器吸出。这种抽吸器的力量是普通家用吸尘器的25倍,能将胎儿的身体逐渐撕裂,直至剩下 头部。这时医生把钳子伸入子宫,将胎儿头部钳碎,然后用抽吸器吸出。

  反堕胎人士称,女性确切了解了堕胎的残酷后,她们就会选择保留孩子。

  但美国堕胎权利运动的主要发起者、纽约市堕胎诊所“采西施女性医疗中心”的创办者梅尔·霍夫曼不赞同这种说法。她在《亲密战争》一书中说,女性 其实知道什么是堕胎,“堕胎是让一颗心脏停止跳动,不像阑尾切除手术那么简单”。“她们明白这个,来我这里堕胎的人也明白,她们正在做出正确的选择,那是 一个重大决定。有时候她们也会感到失落,但大多数情况下,她们会感到安慰,因为她们有权支配自己的生活。

  世界范围来说,每年约有1600万不满18岁的少女分娩,另有320万少女历经不安全的堕胎。其中90%青春期怀孕少女生活在 发展中国家并已结婚。怀孕并不是这些少女的知情选择。更多情况是歧视、侵犯人权行为(包括童婚)、教育欠缺或强迫性行为的后果。在青少年时期生育会对少女 及其婴儿造成严重的健康后果。

  女律师、女权主义者弗洛伦斯·肯尼迪曾在演讲中喊出了一句著名的口号:“如果男人能够怀孕,那么堕胎将成为圣事。”意在抨击社会对女性堕胎权益的漠视。

  美国1973年赋予女性堕胎权时,为对立的双方设立了一个平衡模式:孕期前3个月,堕胎决定权由女性和医生保留;中间3个月,各州可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理由限制堕胎;最后3个月,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而近日,美国最高法院于当地时间6月27日以5票对3票,推翻了2013年得克萨斯州通过的全美最严苛堕胎限制法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20多年 来针对堕胎问题做出的最重大判决,被视为支持堕胎选择权阵营的一大胜利。分析指出,该法案对美国妇女有深远影响,最高法院8位大法官以过半数,裁决推翻相 关法规。美联社27日称,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得克萨斯州两项条款对妇女寻求堕胎途径设下重大障碍,对寻求堕胎构成不当负担,两者均抵触联邦宪法。报道 指出,得州法案意味着,成千上万妇女将会被迫远离住家寻求堕胎服务,并面临数周等待时间,与此同时,诊所则苦于应付严格的规范和昂贵的设备升级。

  那么,中国的情况又如何?

  除了国家卫计委发布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外,我国并没有其他有关保护胎儿生命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人工流产至少1300万,不包括1000万药物流产和在未注册私人诊所做的人流数字,位居世界第一。  

  有网友担心一旦立法保护胎儿生命权,妇女失去堕胎自由,将加剧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妇女沦为生育机器。有女权者指出,性教育都没做好,就直接禁止堕胎了,不说一句药丸都不行。

  @酥殷:强暴怀孕怎么办?三个月后发现有畸形残疾怎么办?如果被强制监禁怀孕怎么办?毕竟为了香火,还有什么做不出来? 黑人流给女性带来伤害怎么办?  女性人权比不上一个无意识生物?

  @泉姐的贴身绷带 : 然而天朝性教育还没教好人们如何科学避孕,就开始要禁止堕胎了。

  @埋在橡子堆里的a君_LLAP :在中国孩子被亲生父母虐待性侵都没人管,把孩子打死了也才被判几年。竟然好意思说要珍视生命禁止堕胎。真是社会主义特色黑色幽默。

  堕胎是妇女的权利,同时也要赋予女性自主避孕的权利

  中国人总体避孕意识薄弱,来自商业广告、口口相传等非正规渠道的相关信息过多,而来自学校、专业机构等正规渠道的有关性知识的教育缺失,导致很多人有侥幸心理而不避孕,或使用不适宜、或不能正确使用的避孕方法,是意外怀孕并选择人工流产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

  “今天做人流,明天就上班”、“安全、保宫、零伤害”……如今,此类无痛人流广告在不少公共场所随处可见。在这些为“女子医院”或“妇科医院” 宣传的广告中,不仅鼓吹自己为“专业人流医院第一品牌”,更将无痛人流手术宣传为“手术仅需几分钟”“48小时恢复”“术中术后无疼痛”“不影响工作和学 习”,甚至还能够“预防雀斑色素沉着”。

  近年来,非意愿妊娠流产率、重复流产率不断上升,有关流产的广告更是充斥各种媒体,所谓的“无痛人流”好像一个美妙的神话,诱惑着对生殖健康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们,误导他们对流产不再存在任何顾虑和担忧。

  无痛人流解决的只是疼痛问题,并不能降低人工流产并发症的发生率,它对身体的损伤几乎和普通人流完全一样。妇产科专家认为,采取预防措施,远比事后补救更重要。针对低龄化的性行为趋势,专家呼吁,不管男女,都应该增加女性生殖健康知识。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不想生育,都要坚持避孕,切勿依赖人工流产终止妊娠作为节制生育的方法。“如果爱她,就应该保护她,而不是让她去做流产手术而受到伤害。”  

  女权组织“妇女传媒监测网络”的@吕频 此前曾在国际避孕日评论:“堕胎是妇女的权利,也要赋予女性自主避孕的权利。我想我们需要说明无痛人流宣传的问题到底在哪里:全麻用在人流手术中是一种滥 用。妇女忍耐疼痛的能力比较强,能够承受清醒人流的痛苦,而全麻本身有风险,除了操作失误之外,还有可能出现麻醉意外,这是操作无法完全杜绝的,因为医学 对麻醉的原理还不能完全解释。另外,全麻令受术者不能做出反应,手术中的失误不容易发现。所以,无痛人流应该属于过度医疗的一种。但医院为商业利益片面宣 传无痛人流的好处,对其风险却没有说明。在人流及妇女健康中,不负责任的商业行为、过渡医疗、剥夺权利的政策和对妇女的保守恐吓混杂,结果是妇女的自主权受到各种限制。”